傳銷商報稅相關說明!

 

●依財政部令台財稅字第9504545630號函
(一)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自9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以下者 , 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
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仍應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
全年進貨累積金額之計算 , 除了來自本公司進貨的金額外也包含其他公司的進貨。
●營利所得(零售利潤)計算方式
個人
 
(一)
按建議售價的6%計算營利所得。
(二)
參加人依據公司提供進貨統計表中建議售價之百分之六核計申報個人營利所得。
公司戶
 
進貨申報表僅供參考用。
範例:
 
某人96年度共購得商品合計$70,000, 建議售價$87,500
某人營利所得為例87,500*6%=$5,250。
將營利所得$5,250填入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書之第4欄。
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金額在7萬元以下者 , 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 若收到進貨申報表僅供參考用。
附註:
 
本年度進貨資料申報表計算:
96年1月至96年12月之累計進貨金額。
綜合所得稅申報截止日為97/05/31,請勿錯過申報日期。